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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基础 – 于香港使用的证据

   
 

在香港,如果商标已经正在使用中或者意图在香港商业中使用,则可以对其进行注册。但是,如果连续三年以上没有使用的注册商标,则可能会因不使用而被撤销。

换句话说,于商标申请日期之前于香港的实际使用并不是香港商标注册申请的先决条件。

其他情况下的实际使用要求

如果商标因绝对理由(即被认为是描述性或通用性)而被驳回注册申请,但如果申请人可以证明在注册申请日之前,该商标因实际使用而具有显著特征,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则可被接受。获得的独特性必须在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已经存在。

虽然通常商标使用五年就算足够,但现实上没有固定使用年期的要求。虽然少于两年的使用年期不太可能被认为是足够,但在较短时间内非常大量和广泛地使用的商标亦有可能也算足够。此外,商标实际使用应是连续的。

商标的使用还必须严格与商标申请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有关。如果商标仅用于某些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申请人必须修订申请以删除那些在实际使用证据中并未显示出商标具有独特特征的商品或服务。

在评估商标是否获得独特特征时,以下是可以考虑的因素:

 商标持有的市场份额;

商标的使用程度,地域分布和有否长期使用;

 商标所有者为商标推广所投入的金额;

 能识别商品或服务源自商标所有者的消费者的比例;和

 来自商会或其他行业和专业团体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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