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政府致力于产业深度的推广,进而国内外的参展宣传渐增,有助于品牌曝光及打响知名度,惟在商标尚未申请前就已公开之品牌,日后是否能够插队注册申请,以下探讨说明之:
于我国政府主办或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可以自该商品或服务展出日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且该注册商标之申请日以展出日为准(即优先权日)。例如:展出日期为2015年12月1日,而商标实际提出申请之日为2016年5月31日,在主张展览会优先权之情况下,申请日将可回朔至2015年12月1日,如此一来,即可保障商标权及消费者之利益。
依商标法施行细则第21条明文规定:通常在展览会上展出多个商标商品或商标呈现多种形态,皆可主张优先权,而主张展览会优先权时,除应检送展览会主办者发给之参展证明外,必须举证标记有该商品或服务之相关证据,如:照片、目录、宣传手册或其他足以证明展示内容之文件,再由审查人员进行认定。
纵使使用优先权来插队会令人感到不公平,但其实还是有存在之必要性,倘若没有该制度,申请人就必须同时在多个国家提出商标申请,除了庞大的费用外,稍微疏忽还有可能发生遭他人抢注之问题,因此,展览会优先权这个特权,还是对申请人有着很大的保护力,此外,配合专业的代理人,除多一层保护,也更具有重要的实质意义。 |